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会议、培训、差旅费报销等有关规定的通知-pg电子麻将胡了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2-03-1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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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68号)、《六安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251号)、《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55号)、《关于调整六安行政区域内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48号)及《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室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会议费管理

(一)会议实行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承办科室(单位)事前应当编制预算,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二)会议类型。包括市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及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表彰会和其他业务性会议等(以下称“三类会议”)。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场租金、交通费、印刷费。

(四)会议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8﹞168号)文件规定,会议所需经费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中列支。“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标准是:300元/人.天。

(五)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办公室、财务科加强对会议费使用的审核,对不符合会议费支出标准,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二、培训费管理

(一)培训实行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承办科室(单位)事前应当编制预算,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二)培训类型。包括一类培训和二类培训。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培训费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0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标准包干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50元标准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培训费报销。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簿、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参加省、市相关培训的费用报销以实际收取为准。

(六)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七)干部职工自主参加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学习,自2019年起,凡取得毕业证书,经政治处审核后,在本单位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专科2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6000元,博士生8000元。不准再报销其他相关学习费用。不参加社会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活动。

三、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实行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3天以内(含3天),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3天以内(含3天),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55号)、《关于调整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6﹞12号)、《关于调整六安行政区域内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48号)文件规定分别如下。

1.城市间交通费。火车(含高铁、动车)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标准为:三等舱;飞机标准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标准为:凭据报销。

2.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到六安行政区域内外出差(不含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120平方公里及金安区城北乡、裕安区城南镇范围的行政区域),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单位安排派车不执行。

3.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安徽境内标准为:350元/人.天。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出差时间在半个工作日以内且不涉及在目的地或途中用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六安行政区域内(不含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120平方公里及金安区城北乡、裕安区城南镇范围的行政区域),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六安行政区域外,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

(四)差旅费收交管理。根据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52号)文件规定如下。

1.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2.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标准。

3.接待单位应该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4.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5.财务人员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差旅费报销。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差旅费补助(含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表(规范填写并附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2.财务人员要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重点审核出差天数、车、船、住宿以及出差补助标准是否符合开支规定。对出差无审核、超标准仍给予报销的将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并责令出差人退还多报部分。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单位经办人凭接待函或接待通知,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经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凭《呈批单》第二联安排接待。

(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办﹝2016﹞42号)文件规定。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陪餐,工作陪餐的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单餐每人次不超过5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除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严格控制公务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及时与接待定点饭店核对费用开支,凭接待函或接待通知、《呈批单》、正式发票、食宿费清单(简称“四单”)办理财务结算。“四单”不齐全,不予报销。

五、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公务用车一律在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加油公司和定点维修机构加油、维护。

(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实行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公务用车维护审批表》,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定点加油公司和定点维修机构加油、维护。

(三)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报销。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凭《公务用车维护审批表》、正式发票办理财务结算。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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